杨盛达在全省宪法与监督法学术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
12月2日和3日,杨盛达副教授应邀参加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山东大学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主办的两场学术研讨会。
12月2日下午,杨盛达副教授参加了“人大监督理论与实践创新学术研讨会”。在刘松山、熊文钊、谢桂山等省内外著名学者主旨发言后,杨盛达副教授做主题发言“论监督职权的法理构成”。
杨老师的问题意识是如何提高监督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有效性。首先,这需要追溯监督职权的法理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在性质上是来自权力授予主体的控制与监督权,在构成上包括三个环节:监督→问责→履职尽责,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这里的问责包括三方面:民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积极履职尽责。由此推导出监督职权的设立原则:(1)面上监督+专职监督原则;(2)尽职监督+法纪监督原则;(3)专业监督+公众代表监督+公众监督原则;(4)主动监督+被动监督原则;(5)过程监督+结果监督原则;(6)外在监督+内在监督原则;(7)事务监督+人事监督原则。此中最为重要的设立原则是监督者的公开问责原则、监督者的直接处置原则。根据以上原则,监督职权的制度设定需要注重以下要点:(1)实体监督权+程序监督权;(2)监督+信访;(3)监督+民意调查;(4)专题监督+人事监督+尽职监督+问题监督;(5)人大监督+专职监察;(6)人大监督+司法监督;(7)政绩监督+履职监督+过失监督+“公共利益损害”监督。明确设定人大常委会的问责高权及监督标准。同时,设定监督保障制度,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如实配合调查义务。
12月3日上午,杨盛达副教授参加了纪念“五四宪法”公布实施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刘松山、熊文钊、窦衍瑞、谢桂山、钟丽娟、门中敬等著名学者之后,杨盛达副教授作“论法律制度设计的含义、分类与评估”的主题发言。
杨老师认为,法律制度是人类以内部结构设计、正当程序界定、有效讨论沟通为要素,以合意性效能产出为目标的,可持续运行的组织形式和规则体系。法律制度的六要素是制度主体、内部结构设计、正当程序界定、有效讨论沟通、评价或解释标准、合理性效能产出。法律制度设计的六要素是:制度设计主体、制度功能目标、制定规则、设计机构、促成运转、反馈改善。现代国家制度体系有七个关键的法律制度:民主、宪治、法治、精神文化科技、社会、经济、生态服务保障。七种制度分属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市场、自然生态系统。这四个领域的关系是一种结构性的支撑关系。这七种制度之间也是一种功能性的互补支撑关系。法律制度设计的评估包括四个方面:内部构成评估,价值评估,成本—效能产出评估,外部性及制度边界、限度评估。
杨老师的两次主题发言,充分展现了一个宪法学者在法理学层面上对制度设计的深度思考,获得会议总结人熊文钊教授、主办方代表肖金明教授的充分肯定,在全省参会学者中获得良好反响。